| | 为重大行政决策要过“合法关”叫好 文 / 剑气如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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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各部门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记者近日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市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的失误率。(《人民日报》2008年9月22日)。 笔者要大声为沈阳市这个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叫好,这是给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套上笼头,使政府的决策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程序化的轨道,使政府工作报告的决策更科学、更人性、更合理、更合法。 政府是人民群众的守夜人,是社会秩序的管理者,是市场经济的维护者。无论哪一级政府都担负着保护一方平安,振兴一方经济的重任。因此,其每一项决策都会直接影响到一方的稳定和平安,每一个决定都会关系到一方的发展与繁荣。所以,政府的决策必须严谨、必须科学,必须合理、也必须合法。如果不严谨、不科学、不合理、不合法,而是凭长官意志率性而为,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是,现实中,由于有的官员法制观念不强,以民为本的意识薄弱,在做决策时,依然是凭感觉、想当然。他们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愿广泛听取群众心声、不是认真听取专家意见、不是仔细研究是否符合事理逻辑、不是过细考究是否合符法律规定,就贸然拍板,随便决策。就是人们常说的“决策时拍胸脯、遇到问题时拍脑袋、最后拍屁股”。所以,就出现了有些决策出台后既不合理、又不合情,、更不合法的现象。出现了,农民收割玉米要办“砍伐证”,学生骑自行车要办“自行车驾照”,公路沿线房子要建遮羞墙等咄咄怪事。弄得群众是怨声载道,不仅没有收到决策的预期的效果,而且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 现在,沈阳市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就从制度上堵住了了乱决策、不决策的漏洞,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不合理、不合法现象,使政府的每项决策都 更符合法律要求、更符合民意期待,能够更好地造福于民。因此,希望沈阳市这个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在全国普遍推广开来,并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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