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南华银”、“大连证券”这两个倒下多年的金融机构再回人们关注的视野。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南特区报》9月16日) 这个石雪是何许样人?所谓的“中国金融第一案”又是怎样的一个案子呢?据相关报道称:石雪系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石雪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19亿元,尚有6300万余元没有退还,另外还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金融第一案”的二审宣判,不禁令人想起了此前不久宣判的“重庆第一贪”的晏大彬案。《重庆晚报》8月2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26万元一案,昨日上午在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重庆第一贪”的晏大彬,受贿金额高达2226万元,相当于巫山这个“贫困县”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晏大彬被一审判处死刑,显然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但是,“重庆第一贪”的晏大彬,与“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石雪不仅同时犯有5项罪名,仅贪污、挪用公款两项,总额就高达3.79个亿,是晏大彬受贿总额的17倍,相当于巫山这个“贫困县”全县年财政总收入的3倍多!像石雪这样的“大巫”居然能“死里逃生”,而晏大彬这个“小巫”却难免一死,确实是耐人寻味! 石雪免杀,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呢?据报道,石雪的辩护律师原伟曾对记者表示:“贪污罪一旦成立,石雪必死无疑。”石雪案一审判决后,作为公诉方的海口市检察院,也对判决结果提出抗辨,认为对石雪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二审判决,也只字未提从轻减轻字眼。可见,石雪根本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石雪免杀,或许预示着我国司法审判的新走向——“贪官免死”。近年来,部分专家“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呼声很高,他们以“与国际接轨”、“死刑不引渡”等理由,以有效遏制贪官外逃为目的,呼吁废除腐败官员死刑。当然也遭到了更多专家的反对,反对的民众则更多。我国政府及司法部门也明确表态,根据我国的社会现状,目前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是不合适的。死刑自然没有废除,但石雪案是否给了人们这样的一个答案:对于贪官的判决,尽量减少“立即执行”的死刑,只适用于“缓期执行”的死刑。这不,薛长春的二审改判,似乎也印证了这点。9月20日的《信息时报》报道:贪污公款1000万元,挪用公款312万元,还造成国家损失750万元,3年前因犯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三项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广东扶贫老总薛长春贪污一案”的薛长春,因贪污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酌情从轻处理,被广东高级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虽然也是死刑的一种,但与“立即执行”的死刑相比,却有着“生死”之别。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而死刑的缓期执行,是在监狱中执行的。可见,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绝大部分是免于一死的。 据相关报道称,“重庆第一贪”的晏大彬,虽然受贿金额高达2226万元,但他只是过了一把“数钱瘾”,几乎把所有的赃款都交给了妻子,并从来不问去向。而他的妻子虽然赚了一顶“洗钱”的帽子,但她的“妥善保管”,确实也为国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我想,“受贿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酌情从轻处理,晏大彬改判死缓”的二审宣判,应该也是为期不远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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