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谁来考查——“领导干部每年自学法律知识不少于40小时” 文 / 剑气如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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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时间进行了量化,规定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习法律不少于2次8小时,党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把法制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领导干部每年自学法律知识不少于40小时。(07月14日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则,是管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刚性准绳。所以,作为社会和国家管理工作者的领导干部,理应有以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的意识和能力,理应学好法律用好法律。所以,安徽省出台的这个《进一步加强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其初衷是值得称道的,其方法也是很具体的。对学习的次数、时间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写得明明白白。但是正因为对学习的时间、次数都规定得这样具体、明确;要求得这样细致入微,笔者就有些疑虑:这样的明确规定最终是由谁来考查?由哪个来验收?怎么考查?怎么验收? 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由人汉向法治社会迈进的30年,是逐渐推行依法治国理念的30年。在这个过程中,许多领导干部用自己的不懈的努力践行着依法治国的理念,用自己的身体力行推进着法治社会的进程。但是,也不容讳言:仍然有许多领导干部不习惯于依法办事,不习惯于依法管理。甚至有领导认为:法律是约束老百姓的,不是规范领导的。7月14日的《北京日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称:在对某省领导干部的一次法律素质的调查中,“有17.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执行机关,2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就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只有41.8%的人回答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42.6%的人回答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另有15.6%的人回答‘不知道’。”“有71.6%的被调查对象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管理主义的水平,而对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依法治吏”采取认同态度的仅仅有25.9%。”这个调查结果的确让人不敢欣慰。所以,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用法、带头依法办事是非常紧迫、很有发票。 但是,领导干部毕竟不是中小学生,不是未成年人。他们都是受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教育、心理成熟、知识丰富的成年人,用硬性规定的办法要求他们一年学多少时间表的法律知识,是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行不通的。如果领导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而仍然是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你就是规定他一天学两个小时的法律,他也未必学得进去。“规定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习法律不少于2次8小时”,这个是集体行为,有可能做得到。但是,也要看一把手的意识和态度,如果一把手法制观念强,对依法办事的认识高,则这项规定可能落实得好,否则就可能落空。即使上级有过硬的考核办法,但是,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样的事笔者已经是司空见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理论考试、法律考试、包括考文凭,都是部下代劳。至于应付突击检查,需要做学习笔记、办学习专栏,那就临时抽一帮人连夜造假。 “领导干部每年自学法律知识不少于40小时”的规定,那更是蒙着眼睛骗鼻子,是掩耳盗铃的作法。领导干部在自学时,一年中学没学过法律?学了多长时间?谁来考查?怎么考查?查学习记录?查学习心得?前面已经说过,领导可以让部下造假。况且,现在生活中娱乐的诱因太多,有的领导整天牌桌上、酒桌上;歌厅中、舞厅中都忙不过来,哪里还有时间学法呢?即使偶尔翻翻书,又怎么可能看到法律书上去了呢? 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领导的法律素质,增强仿领导的法律观念,把对法律的认识内化为一种信仰,关键所在,不是规定领导干部一年学多少次法律?学多长时间的法律?而是考察他在平时的行政行为中,是否真正的依法办事?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是否真正的以法为绳?一个学习笔记做得再好,考试分数得的再高,但是,在平常的工作中却仍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领导法律素质也只能得零分。 所以,笔者认为,安徽省出台的这个《进一步加强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是好看而不好吃的果子。有观赏性,而无实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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