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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深思——媒体曝“女贪官桃色新闻”被判赔   文 / 剑气如虹
 

  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湖北一媒体因刊发有关尚军“以色谋权”的新闻,被诉侵犯了尚军名誉权,合肥市蜀山区法院5月下旬一审判令该媒体书面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尚精神损失6万元。(06-11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新闻中说:2006年8月,湖北一媒体刊出《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该文讲述:尚军是一个利欲熏心的女人,凭借几分姿色,傍上了两位副省级高官,竟然官至副厅级,祸乱一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虚构、捏造尚军“以色谋权”等事实,同时用“狐狸精”、“鬼蜮”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诋毁尚军名誉,湖北该媒体在刊发此文时,应负责审查核实,但其不予审查核实,便传播、刊发不利于尚军名誉的虚假事实,且被其他媒体广泛转载、转摘,严重侵犯了尚军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个判决应该是一个让人深思的判决,是一个让人感觉到法律尊严的判决。它寓意着任何人都有自己不可侵犯的名誉权利,都享有不能侮辱的人格尊严。即使是贪官,如果是凭空捏造事实中伤,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是罪犯,如果是凭想象推理去报道,也会被法院判赔。
  现实中,在许多人的印象里,一个已经被判刑的贪官,已经是名誉扫地,就如同一只已经被打死的老虎一样,是没有什么让人畏惧的威风,更没有什么叫人珍惜的名誉了。因此,在撰写新闻、通讯、报告文学时来一点合理想象,搞一点逻辑推理,甚至添一点演绎编排都是无伤大节,都是合情合理的。这样的文章大众喜欢看,报刊喜欢登,稿费开得高,何乐而不为呢?因此,我们便常常看到一些说是警示社会、教育官员的贪官腐败的案例通讯、一些说是揭露腐败、启迪公众的腐败案件的透视文章,却都没有从贪官形成的环境上找根源,从贪官心理上探原因,从贪官思想上挖症结。而都是被写成了香艳文章,被写成情色通讯。人们看到的都是贪官如何猎艳,了解的都是贪官如何风流。什么“贪官污吏和他的108个情妇,”“防情妇吃醋贪官用MBA管理6个情妇”,“贪官姐夫和大舅子共用情妇”,“贪官占有母女俩”,“三光书记把他的22个情妇集中起来在酒楼开群芳宴”,等等。有的甚至根本不写贪官的罪恶,却专写贪官的情事,不写贪官的的腐败,却专写贪官的情妇。专写男贪官背后的那个默契的情人,专写女贪官背后的帅气的情郎。即使没有情妇或情郎,也要为其度身定做一个,或是随意安上一个。因为这样的写法才能刺激受众的神经,才能挑逗观众的眼珠,才能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所以尽管知道这样写要担法律风险,但是仍然有许多写手乐此不疲。特别是一些女贪官,其风光旖旎的韵事更是为新闻受众所猎奇,更能让写作者获得无限风光。所以更是为一些写手所追寻、所演绎。
  原湖北省枣阳市女市长尹冬桂垮台后,有的通讯也是在她的私生活上大做文章,。“湖北‘女张二江’昨受审”“女市长与多位男性有染”;等文章也是满天飞,捕风捉影地说尹冬桂霸占司机6年。结果,法院证实,这些说法纯属子虚乌有。而尚军自被捕后,有关她绯闻的传闻就是满天飞。人们没有记住尚军是怎样腐败的,却知道尚军是以色傍官才获得不断升迁的。作者是这样写的,报刊是这样登的,受众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没有想到,这一次女贪官不愿了,她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法院也并没有尚军是法律认定的贪官污吏就墙倒众人推,任舆论的脏水往其身上乱泼,而是严格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审理,最终认定,“《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虚构、捏造尚军‘以色谋权’等事实,同时用‘狐狸精’、‘鬼蜮’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诋毁尚军名誉”,“严重侵犯了尚军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贪官污吏是千夫所指,人神共愤,但是,愤怒归愤怒,事实还是应该归事实。贪官污吏大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之前,还同样享有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在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之后,也还享有人格尊严,享有名誉权,也不是公共厕所,可以任人任意泼污水。因此,记者在采写案情时,必须严格地遵循事实第一的原则,对所有的事例都应该反复调查,对所有的细节都必须认真核实,所有写进文章中的事例都都应该是法院认定的,切不可凭感情用事,添油加醋。更不能以以穿凿附会的演绎来取悦受众,以无中生有的故事来吸引公众的眼球。甚至感情用事,以诽谤代替揭露,以辱骂代替叙述。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记者的职业道德要求,更是做人的底线所在!这就是媒体曝“女贪官桃色新闻”被判赔带给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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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 作者声明 | 2008-6-15 17:07:22 投稿 | 字数1924 | 责任编辑:tianjun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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