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据《京华时报》5月6日报道,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 无独有偶,44年前的1964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也有过一个类似的判例,跟北京市一中院近日的判例几乎异曲同工。 关于“毒毛巾”事件和海龙棉织厂控告央视的来龙去脉,媒体已经有大量的报道,此处不予赘述,但苏利文控告《纽约时报》的情况却未必有很多人知道。 事情起源于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用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个政治宣传广告,目的是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对美国南方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予以谴责。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 苏利文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他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纽约时报》诽谤罪成立,应付原告五十万美元名誉损失费。《纽约时报》不服,把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判决书中说:“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在辩论中,很可能产生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情绪激怒、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批评……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对于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恐怕有很多人感到不解和愤怒,认为法律偏袒央视,没有为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的企业主持公道,将助长媒体的胡说八道和诽谤他人。 媒体不是神,也会犯错,而且它的过错有时候对被监督者的伤害是致命的,例如这个海龙棉织厂就几乎因为“毒毛巾”的报道而破产。 但是,相对于巨大的公共利益而言,这样的损害又是轻微的和难以避免的,牺牲厂家利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要求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势必提高监督成本、降低监督效率;如果媒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出现的失误受到严厉问责,以后还怎么敢替公众行使监督职能? 在时下,人们对媒体不是太宽容、太放纵,而是太苛刻、太不放心。现在有了北京市的这个判例,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件,各级法院判案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我们应该为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大声叫好。(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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