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二是存在着前后叙述相矛盾的地方。如仲卿在恳求母亲不要驱遣兰芝时说,“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说明他与兰芝结婚的时间是未长的。这可以从他们还没有孩子(如果有的话,仲卿断不会说“令母在后单”)和兰芝被遣后即有县令、太守相继求婚,以及刘母对媒人所说:“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等细节中,获得佐证。但兰芝在离开焦家与小姑话别时却说:“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显然不是“二三年”可能有的事情。或许这是后人在加工时因疏忽而留下的斧迹。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初稿,翌年一月完稿。 附注:[1]参见王运熙《乐府讨论集》第79页,古典文学出版社。 [2]《汉书·艺文志》。 [3]李宗桂:《简议中国传统文化的分期》,中山大学中文系《刊授指导》1989年第10期。 [4]孔颖达疏引《礼纬含文嘉》。 [5]《孟子·滕文公上》。 [6]《礼记·礼运》。 [7]《仪礼·丧服·子夏传》。 [8]《周礼·天官·九嫔》。 [9]《大戴礼记·本命》。 [10]张慰慈:《女子解放与家庭改组》,转引《自修大学》1986年第10期。 [11]恩格斯:《致斐·拉萨尔》,《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34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2]见《后汉书·烈女传》。 [13]同[1]第103104页。 [14]同[1]第105页。 [15]《孟子·离娄上》。 [16]唐·王建《新嫁娘》。 [17]清·宜少耕诗,引自《家庭》1988年第2期。 [18]《鲁迅全集》第一卷192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 |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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