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一个法律网站上看过一个警察写的帖子,讲述他在工作中殴打嫌疑人的经过:一个流浪的幼女多次遭色狼灭绝人性的摧残,面对那个可怜的小姑娘,所以的善良人恨不得马上抓住施暴者把他剥皮抽筋、锉骨扬灰。公安机关蹲守了很久,终于抓获了色狼,这个警察把色狼押进派出所之后,首先对其一顿毒打。 虽然从感情上,我比较倾向于支持那个警察的行为,但在理智上,我不得不承认,这个警察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说这话的时候,我觉得自己有点口事心非,因为,换了我是那位警察,我肯定也会狠揍那个色狼,我的标准是:对与错是一回事,做与不做是另一回事。据此可得出:我不是执法者乃司法界之大幸也)。 所谓“以法治国”,要“法治”不要“人治”也是这个道理,罪与非罪,罪、责、罚相当,此乃法所司也,任何人无权根据个人的好恶去妄下判断。我们大胆地假设一下:比如一个有正常善恶、是非观念的警察捉到一个色狼狠揍他一顿,不为过;那么,假如遇一变态的警察,他就认为摧残幼女很正常,因此,他把色狼请到所里点烟上茶摆上山珍海味边喝酒边畅谈“咸湿”心得,这岂不是也不为过? 当然,我估计,咱们的警察队伍里并无这种变态者,所以,假设,仅仅是假设而已。 我们常呼唤“理智战胜情感”,这句话大多数人都没听出毛病。实际上,这是一句完全“人治型”的、非常错误的口号。怎样用“理智”去战胜“情感”?什么是“理智”?用各种“先进思想”武装起来的“理智”吗?事实证明,这种“理智”是最不可靠的。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够不够理智?他如果不够理智怎能当上一个超级大国的总统。但是,他在面对莱温斯基的丰乳肥臀时,这种“理智”不堪一击,所以,克林顿扒下了莱温斯基的裤子。我想,克林顿在与莱小姐云雨的时候,他肯定没料到会惹来那么大的麻烦。 最后战胜克林顿的,击倒克林顿的错误的,不是什么子虚乌有的“理智”,而是那些监督机制。当初,克林顿无视这些监督机制的存在,脑袋一昏,扒下了莱温斯基的裤子。结果,监督机制说了:“老虎不发威,你拿我当病猫了吧?”最后,克林顿被折腾得狼狈不堪,肠子都悔青了。有了克林顿的教训,他的下一任小布什在面对白宫秘书的时候,肯定会系紧自己的腰带,不需要任何“先进思想”武装小布什的头脑——克林顿的下场就是最好的警示。 那么,咱们想一想,咱们有这种监督机制么?咱们没有,所以,假设克林顿在中国,他完全可以放心地扒下莱小姐的裤子。好在,克林顿不在中国;好在,中国没有克林顿这种色狼,所以,中国没有扒女秘书裤子的领导。 新加坡的经验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新加坡,并没有诸如“国父李光耀训斥不准随地吐痰”之类的标语口号满大街涂抹的景象,但是,也并没有几个人随地吐痰,何也?——一口吐掉你半年的收入,随地吐痰等于随地吐钱。你想在新加坡高空抛物么?你扔一下试试看,罚不死你!那等于往楼下直接扔钱,甚至比直接扔钱成本都高。 在我们中国,虽然不断地进行着各种公德教育,比如,告诉大家不要高空抛物,却屡禁不止。但奇怪得很,我们并没有进行禁止从楼上往下扔钱的教育和规定,却没见谁高空抛钱。当然,偶尔也有满大街扔钱的————那是精神病突发了。 这一比较,差别就出来了:在新加坡,只有精神病会随地吐痰或者高空抛物;在中国,正常人随地吐痰或高空抛物。在新加坡,如果你见到随地吐痰的、高空抛物的、满大街扔钱的,那准是精神病没错,但在中国,只有满大街扔钱的才可算作是精神病。表面上看,新加坡的精神病患者比咱们中国的精神病患者多。但您也别高兴太早,因为这实在算不得什么值得骄傲的事情。比如说,吃人在食人族那里合法,但在文明社会里是犯罪,在一个环境里合法是行为放另一个环境中怎么就变成犯罪了呢?无他,标准不同耳。 法制不健全的国度里,犯罪率是最低的。我说这话您可能不爱听,怎么法制不健全,犯罪率却反倒低了?别急,您再听听这句——在没有法律的国度里,是不存在犯罪的。听了我这话,您可能要愤怒了,您或许会说:照你这混帐逻辑,只要消灭了法律,是不是也就消灭了犯罪了?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是的,如果消灭了法律,犯罪也就随之消灭了。 其实,这个道理非常简单。 咱们再拿食人族举例,在食人族那里,吃人不是犯罪,为什么?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或者说,法律没规定吃人是犯罪,所以,吃人合法。 罪与非罪,是由法律来界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法治社会通用的原则。比如说,法律没有规定杀人是犯罪,那么,杀人就合法;比如说,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那么,****就合法。因此,如果消灭了法律,犯罪也就消灭了——杀人、****、抢劫、盗窃都是合法行为,当然也就不存在犯罪了。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会明白好多事情,比如说,当我们在新闻里听到这样的消息:“纽约这几年犯罪率居高不下”;“食人国这几年犯罪率为零”。这时,您千万别简单地认为“食人国比纽约安全,食人国比纽约文明”,比如,今天纽约发生了一例杀人事件,于是,纽约的犯罪率增加了若干百分点;食人国今天杀了好多人,但是,食人国的犯罪仍旧是零。此亦无他,标准不同耳。 其实,这些道理本该是不言自明的,却一直被我们所忽视,或者,某些人故意让我们忽视。根据不同标准所总结出的数据,没有可比性。 以前,曾多次听某些人怀念文化大革命,这些人的理由之一是:文革中犯罪率非常低。这种说法其实非常混帐,当“打、砸、抢”合法,当随便杀人合法,犯罪率当然低了! 所以,犯罪率的高低,有的时候,往往可以反应出一个国家的法制与法治的健全情况。比如说吧,在同一个国家之内,执行的是同一套法律,那么,省际之间的犯罪率具有可比性。但在国际上,由于国家与国家间的法律并不相同,所以,犯罪率往往反应出截然相反的事实。 下面,我们拿两个法律比较相似的国家相比较: 第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此为“法治”的前提,执行及监督机制也健全,此为“法治”,当其犯罪率高时,一方面说明犯罪者众,一方面也说明监督与执行机制落实的好,最终,法律的威慑力达到了,犯罪率降了下来。真正做到了“法治”,通过“法治”达到了“法制”。 第二个国家的法律也很健全,但执行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这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摆设。这种法律,对待一些暴力型犯罪是用效的,而对于其他较为隐蔽的犯罪,比如经济类犯罪,就有点束手无策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的犯罪率肯定要比法治国家的犯罪率要低——因为很多隐蔽的犯罪无法查处,所以这些犯罪没被列入犯罪率之内。 现在我们就清楚了:表面上看,也许第二个国家的犯罪率永远低于第一个国家,但是,真正的涉嫌犯罪行为,却永远高于第一个国家。 在上面所举的第二个国家里,“以法治国”就成了一句形而上的口号。最后,贪污、贿赂横行,上行下效,整个社会滑进了道德沦丧的旋窝。 道德,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与法治为基础,否则,那道德就成了岳不群的胡子。当法律成了摆设时,人们无奈之下大喊道德,好比变人失败的猴子套上一件人的衣服,说:我是人。 比如在中国常见的趁火打劫现象:一辆拉鸡蛋的汽车翻倒在某村旁,司机正在呻吟,众村民却抢起了鸡蛋,鸡蛋抢完了,甚至于拆卸汽车零件,下一步很可能去扒司机的衣服。 电视上每播出这种新闻时,无不忘大声谴责几句,但这种谴责形同放屁,下次再遇“失火”,“打劫”依旧。在我们谴责全民道德沦丧时,我常在想一个问题:我们的道德是怎样沦丧的?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大多数人都清楚得很,但说了也是白说,所以选择麻木。 比如说吧,一个普通农民,他不可能清楚县长、市长是否贪污,他甚至一辈子都见不到这些“高官”,但是,村长是他们常见的,村长的行为他们也是常见的;对于村长来说,乡长他是常见的,乡长的行为他也是常见的;对于乡长来说,县长他是常见的,县长的行为他也是常见的,依此类推。 村长认为:乡长贪了一万元,我只贪一千,这很正常;乡长认为:县长贪了十万,我只贪一万,这很正常,县长认为:市长贪了百万,我只贪十万,这很正常,依此类推。 当法律查处县长贪污十万时,市长想:不能让他们查,县长完蛋了,我贪污百万的事情就暴露了;乡长想,不能让他们查,县长完蛋了,我贪污一万的事情就暴露了。就这样,一张保护网自发地形成了,面对这张无形的网,法律成了摆设。 当市长对县长说:不要贪污!县长想:少来之套,你贪的比我还多呢!县长对乡长讲:不要贪污!乡长想:少来这套,你贪的比我还多呢!乡长对村长讲:不要贪污!村长想:少来之套,你贪的比我还多呢!村长对村民说:不要趁火打劫抢鸡蛋!村民想:少来这套,你贪污一千块,我们只抢了几个鸡蛋,你有什么脸来管我们! 如此,道德也就沦丧了。 所以,当媒体再对道德沦丧行为进行谴责的时候,记住我这句话:少来这套。 |